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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号桂建发〔2020〕1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0-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评价。即在评价周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考核后得出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并依据信用综合评价分划分信用等级。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指导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区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本辖区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发布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

(一)下列信息化管理平台产生的数据信息:

⒈ 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⒉ 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⒊ 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⒋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⒌ 其他涉及勘察、设计行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执法决定;

(四)有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信息产生时间以及相关文件、文书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信用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在信用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

第十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抄送相应的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认定、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时进行采集、录入信用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录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本单位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政务服务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详见附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实时更新。

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原则上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用信息无误的,将核实认定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并将信用信息正式发布;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

企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平台上更新和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修正。因未提出异议或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异议申请形式包括在信用平台上提出和书面提出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向发布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需对已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改的。

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信用平台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综合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二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产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鼓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桂成立勘察设计子公司,子公司在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产生的信用信息按本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

企业在信用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得基础分10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

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1231日为评价考核日。以评价年度内企业在评价考核当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值为考核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B级:110分<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C级:90分<综合评价得分≤110分;

D级:70分<综合评价得分≤90分;

E级:综合评价得分≤70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ABC级,但是评价周期内存在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D级,但是评价周期内存在累计扣分值≥30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中,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值达到10分时,信用平台将对其进行黄牌警示;当不良信用信息出现单项扣分10分,或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时,信用平台将对其进行红牌警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值衰减值,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

信息公开期限指信用综合评价考核时点往前追溯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及时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完善广西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约束或惩处。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企业,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等行政许可业务时,提供简化审批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较差)的企业,进行全区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频次监督检查;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差)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区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次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评价年度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随时跟踪检查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应当与省级信用平台对接,主动获取参与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供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参考使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在制定招标工作规则时,应当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或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实力分值要求。企业信誉实力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信或按70%以上比例采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具体权重由各市、县在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属于不同专业资质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为各自的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属于同一专业资质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

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

企业的信誉实力分可按采信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乘以10%计入投标总分。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未能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建筑市场主体的后果。

应用于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评价等级,以开标时间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应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发现该虚假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可继续在辖区范围内并行实施;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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